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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女婚嫁 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免徵贈與稅

 

 
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,每一子女結婚時,如父母親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,則不計入贈與總額,免課徵贈與稅。此項婚嫁之贈與係以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為贈與時點,提醒準新人及父母親要記得把握這免稅的時效喔。

 

該局進一步說明:父母親每年(自1月1月至12月31日)除各自有220萬元的贈與金額免稅外,於每一子女結婚時,均得各自再加上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,免課贈與稅。舉例來說:夫妻甲、乙君於2018年2月分別贈與現金予兒子丙君各220萬元,甲、乙君於同年7月又各自贈與現金100萬元予丙君作為結婚基金,嗣後丙君於2018年8月登記結婚,則贈與人甲、乙君2018年度贈與總額各320萬元,均免納贈與稅。

 

此外,父母親若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,於辧理贈與稅申報時,應提供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、贈與契約書及子女有註記結婚日期之戶籍資料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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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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